無力繳清公司注冊資本,認繳期限能否延長?
隨著我國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公司注冊資本逐漸由實繳制變為認繳制,這不僅進一步放寬了市場準入限制,也大大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近日有創業者咨詢咕咕狗:若在辦理工商登記時把注冊資本填高了,到了繳納出資時間卻無力繳清,經營者能否通過延長認繳期限來“逃債”?今天咕咕狗就來回答這個問題。
眾所周知,注冊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在如今的認繳制度下,市場監管局不會登記公司注冊資本,創業者在辦理營業執照時也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注冊資本的多少和認繳年限都公司股東自行約定。另外,公司需要在承諾的認繳期限以內將資金繳納完畢,逾期不繳的話有可能會被市場監管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影響公司信譽。
那么,臨近出資時間卻實在是無力繳清注冊資本,經營者能不能申請延長繳納期限呢?其實在現實生活中,變更認繳期限的公司并不少,全體股東召開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就可以了。但即使如此,企業也難以通過延長認繳期限來“逃債”。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浙江的A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有三名股東,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根據該公司章程,三名股東的首期出資額應于公司成立日期前繳納完畢,二期出資額則要在2016年8月前到位。2016年5月,A公司以經營不善、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拒絕了債權人B公司索要200萬元設計費的要求,并將第二期出資時間更改至2019年8月。最后,B公司將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股東對2000萬元設計費及利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訴求。
法院判處的依據是:我國《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司章程上記載的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A公司對債權人B公司所做出的承諾,A公司通過更改章程延長繳納出資時間的行為,違反了“誠實守信”這條規定,損害了債權人B公司的利益。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A公司需要支付給B公司相應的設計費和賠償金。
由此可知,即使延長了認繳期限,經營者也不能以此來“逃債”,認為認繳制下公司注冊資本可以隨便填,甚至填越高越高的想法是不正確的。以上就是咕咕狗今天的科普了,若您實在不知道公司注冊資本怎么填,可以咨詢咕咕狗,我們擁有專業的團隊和豐富的經驗,可為廣大經營者提供一站式企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