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店招不能擅自更改,與營業執照不符涉嫌違規
創業者領取營業執照后,一般都會找人制作刻有店鋪名稱的門頭牌匾,將之掛在店鋪門前就意味著要正式開展經營活動了。昨日有位老板咨詢:“聽說個體戶的店招不用完全按照營業執照名稱刻制,可以簡化也可以改名,這是真的嗎?”今天咕咕狗就要提醒大家:店招未備案不能擅自更改,與營業執照名稱不一致小心遭罰。
我們先來看看這個案例:
“百年炸雞”是合肥一家頗有知名度的炸雞連鎖品牌,吸引不少人前來投資加盟。四月底,該品牌位于長豐縣的一家店鋪被查出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一時間陷入信任危機,于是多家加盟店陸續更換店鋪招牌上的名稱,其中一家店甚至在兩周內隨意更換了兩次店招,消費者們紛紛表示“蒙圈”。據悉,該品牌炸雞店在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名稱為“沅鯤炸雞店”,但旗下加盟店的招牌上卻有弟和炸雞店、坤哥炸雞店等名稱。
五月中旬,有消費者將該炸雞品牌店投訴至市場監管部門,廬陽區特色街市場監管所開展調查工作后,確認轄區內曾用名為百年炸雞的炸雞店店招頻繁“改頭換面”,與營業執照名稱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屬實,目前涉事的兩家坤哥炸雞店已被責令停業整頓,撤掉店招。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表示:簡化和更改不同,該局將繼續連同有關部門,對未登記就擅自改名、涉嫌誤導消費者的炸雞店做出處理。
由此可知,經營者是不能擅自更改店招上的名稱的,因為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個體工商戶條例》中有如下規定:
1、 從事餐飲服務業的店鋪牌匾上的名字可以是營業執照登記名稱的適當簡化,但需要在登記主管機關備案,否則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5000元罰款。
2、 個體工商戶的店鋪牌匾應與營業執照的名稱相一致,若店家擅自使用營業執照登記名稱以外的名稱,登記機關可以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所以,對于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經營者來說,店鋪招牌上的店名是可以適當簡化,但因營業執照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所轄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名稱相同或近似,所以必須將簡化后的名稱報給登記機關審核,避免名稱重復侵犯他人的名稱權。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店招是要與營業執照名稱相一致的,因為不相同的名稱易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是違規的。
咕咕狗建議,老板們在制作店鋪招牌時需盡量保持店招和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一致,若想要簡化也要事先得到登記機關的允許。如果您還想要了解更多營業執照有關知識,可以持續關注咕咕狗帶來的資訊,我們可為廣大經營者提供一站式企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