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寧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科規〔2022〕5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認定與管理工作,提升國際科技合作能力,發揮國際科技合作在科技創新中的促進和推動作用,現將《南寧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0月31日
南寧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一帶一路”倡議,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充分發揮“南寧渠道”優勢,積極推進科技創新開放合作,根據《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南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南寧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國合基地”)是指由南寧市科學技術局認定,具有較好的國際合作基礎和較強國際合作能力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服務機構、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
第三條 “國合基地”的建立旨在加強我市國際科技合作條件和能力建設,更有效地發揮國際科技合作在科技創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促進和推動作用,充分對接全球科技資源和人才資源,參與國際前沿科技合作,承接海外高水平科技成果在南寧市落地,引進海外人才到南寧市創新創業,推動優秀科技成果到東盟等國家和地區推廣應用,為落實“一帶一路”倡議和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城市提供重要支撐。
第四條 “國合基地”包括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國際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三種不同類型。
第五條 南寧市科學技術局作為“國合基地”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國合基地”規劃建設,負責對“國合基地”進行認定、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國合基地”采用“分類認定,統一管理”的原則,即對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國際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三種不同類型的“國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條件進行認定,并由南寧市科學技術局對全市的各類“國合基地”進行統一管理和考核。
第七條 “國合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獨立法人機構,在南寧市依法注冊1年以上,社會信用良好,無不良記錄;
(二)發展目標符合南寧市技術創新的需求;
(三)具有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團隊和資金來源,與國外政府部門、知名企業、高校、研發機構等建立有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具有獨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條件和能力;
(四)具有明確、可行的國際科技合作發展規劃、目標和實施方案;
(五)可有效推進國際科技合作,在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產業結構升級、促進海外人才引進與交流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對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具有引領和示范作用。
第八條 國際聯合研究中心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前沿技術和基礎研究領域具有高水平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能力,是國家、自治區或南寧市研發任務的重要承擔機構;
(二)具有與國外機構開展高水平合作研發的經驗,與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大型企業建立了長期合作伙伴關系。
第九條 國際技術轉移中心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以推動國際產學研合作和促進南寧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化為目標,從事國際技術轉移和國際科技合作中介服務;
(二)有能力提供技術、人才等創新資源的尋訪、引入、推薦、測評、走出去等中介服務,具有明確的目標服務群體以及特色鮮明的發展模式,在服務各類機構開展技術引進和輸出、國際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引進、研發機構落地南寧等方面具有顯著業績。
第十條 國際科技合作示范基地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開展國際產學研合作、引進國際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境外設立研發機構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二)與境外、國外機構的合作研發成果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并在我市或境外實現轉化、產業化。
第十一條 “國合基地”認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符合條件的相關機構依據南寧市科學技術局的“國合基地”認定通知,經所屬市級主管部門或屬地縣(市、區)、開發區科學技術部門向南寧市科學技術局提出申請;
(二)南寧市科學技術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單位及材料進行評審,并進行實地考察;
(三)南寧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實地考察情況,審核并認定“國合基地”;
(四)“國合基地”經認定后授予南寧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牌匾,牌匾載明“國合基地”類別、研究領域、承建單位、授予單位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國合基地”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明確國際科技合作的目標,積極拓展合作渠道和內容,開展務實高效的合作并取得實效;
(二)通過開展國際科技合作需求調研、國際技術轉移、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引進、高端研發機構引進、國際合作研發以及國際技術培訓等工作,不斷增強引領和示范能力;
(三)積極主動參與科技展會、項目對接、路演等國際科技合作活動;
(四)在開展國際合作過程中,及時向南寧市科學技術局報告取得的重大進展或出現的重大問題;
(五)按時完成年度工作總結等相關材料,并報南寧市科學技術局。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 “國合基地”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期滿后實行績效評估。具體評估工作由南寧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條 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秀和合格的“國合基地”,保留“國合基地”資格,并在后續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中給予優先支持;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國合基地”,撤銷其“國合基地”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國合基地”。
第十五條 “國合基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其“國合基地”資格:
(一)“國合基地”不接受跟蹤管理,或不參加績效評估;
(二)“國合基地”承建單位被依法終止;
(三)“國合基地”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國合基地”在國際合作或科技研發方面出現弄虛作假等違背科研誠信的行為;
(五)“國合基地”承建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自行要求撤銷其“國合基地”資格。
(六)其它需撤銷的情況。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六條 南寧市科學技術局通過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形式支持“國合基地”開展國際技術轉移、國際科技合作研發、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引進等工作,提升“國合基地”創新能力和影響力。
第十七條 南寧市科學技術局擇優推薦“國合基地”申報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和自治區科技創新合作基地;優先推薦“國合基地”承擔國家和自治區國際科技合作專項項目。
第十八條“國合基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由南寧市科學技術局推薦申報南寧市相關人才引進計劃,符合條件的享受南寧市有關人才引進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南寧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原文發布:2022-11-01 08:00 南寧市科學技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