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桂林科學局關于印發《桂林市創新聯合體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科規〔2024〕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推動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我局制定了《桂林市創新聯合體認定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桂林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桂林市創新聯合體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推動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根據《中共桂林市委員會、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動科技創新支撐桂林世界級旅游城市建設的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新聯合體建設管理工作方案(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桂林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聯合體是以解決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問題為目標,以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為主要任務,以市場機制為紐帶,以自愿為原則,自發組織的體系化、任務型的創新合作組織和利益共同體,是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規模化應用、帶動創新鏈產業鏈人才鏈融通發展、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桂林市創新聯合體(以下簡稱“創新聯合體”)重點面向桂林市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及醫療器械、先進制造、生態食品、綠色家居家電、新型建材等優勢產業,以及現代農業、文化旅游產業等領域組建。
第四條 創新聯合體由創新資源整合能力強的行業龍頭骨干企業牽頭組建,產業鏈內行業上下游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共同參與,形成“牽頭企業+核心層+緊密合作層+一般協作層”協作組織架構。技術研發、成果轉移轉化、檢驗檢測、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技服務等相關機構均可參與創新聯合體建設。
第五條 創新聯合體牽頭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具備較強的行業影響力,能夠集聚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創新資源,支撐和引領產業發展。年主營業務收入原則上應達到5億元(含)以上,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農業龍頭企業,以及廣西瞪羚企業等,可適當降低主營業務收入要求。
(二)研發實力雄厚,有專職研發團隊,專職研發人員原則上應達到20人(含)以上,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建有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
(三)創新型企業特征明顯,有足夠的前沿技術識別能力和較強的輻射帶動作用,能夠發現并抓住產業變革中的創新機會,支撐和引領產業發展,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應當為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
(四)原則上一個牽頭企業限牽頭組建一個創新聯合體。
第六條 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成員單位應與牽頭企業在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標準制定、國際合作、品牌建設等方面具備合作基礎,并達成合作意愿。
(二)企業作為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應處于本產業鏈中,具備一定的研發和技術配套能力,能夠與其他團隊成員有效互補。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中企業數量占比應當不低于30%。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含牽頭企業)原則上不少于6家。視具體情況可不設置一般協作層單位。
(三)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作為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應在相關學科專業領域內擁有創新能力較強的研究團隊,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
(四)技術研發、成果轉移轉化、檢驗檢測、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技服務等相關機構作為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服務能力,能夠對創新聯合體建設起到助力作用。
第七條 創新聯合體認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發布創新聯合體年度組建申報通知。
(二)由牽頭單位發起,征求行業相關單位意愿,圍繞產業創新需求達成合作意向,并共同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創新聯合體組建協議》。協議應明確技術創新目標、任務分工和各成員單位的責任、權利與義務、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歸屬、技術開發成本承擔及技術轉讓、許可、咨詢和服務所產生的收益分配辦法,約定違約責任追究方式及解決爭議的方式,明確創新聯合體解散時各成員單位的權責分配等。
(三)牽頭單位根據通知要求,填寫創新聯合體認定申請書,并提交相應申報材料。
(四)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研究擬認定創新聯合體名單。
(五)擬認定創新聯合體在市科技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發文認定。
(六)市科技局對認定的創新聯合體授予“桂林市××創新聯合體”稱號。
第八條 創新聯合體應當凝練本產業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清單,為政府決策作參考,主動承擔自治區、桂林市科技計劃項目,積極組織實施創新聯合體內部科研項目,攻克制約產業發展技術難題,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第九條 創新聯合體應當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協調創新聯合體內各方科技資源,共同建設技術研發、檢驗檢測、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等技術服務平臺,為成員單位提供高質量專業服務,實現創新資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十條 創新聯合體應當服務區域協同發展,推動成員單位對接粵港澳大灣區、東盟各國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創新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助推區域內產業鏈和創新鏈深度融合,增強區域創新發展能力。
第十一條 創新聯合體應當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創新聯合體內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加強互動,積極開展示范應用,推動重要科技成果轉移擴散,帶動產業整體技術水平提升。
第十一條 創新聯合體應當培育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創造、運用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探索構建專利池;積極參與相關技術標準的制訂或修訂工作,推動先進自主專利技術納入行業、國家或國際標準,形成標準必要專利,有效占領控制產業發展制高點。
第十二條 創新聯合體應當設立決策、咨詢和執行等組織機構,建立有效的決策與執行機制。創新聯合體執行機構為常設機構,應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負責開展日常工作。應當選聘學術造詣高,熟悉產業發展,具備團結協作和組織協調能力的首席專家,引領創新聯合體發展。
第十三條 創新聯合體應具有健全的經費管理制度。對創新聯合體經費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建立經費使用的內部監督機制。創新聯合體可委托常設機構的依托單位管理經費,政府資助經費的使用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創新聯合體可根據推進技術創新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單位,調整后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數量以及企業占比應當符合申報時的要求。成員單位調整后應當及時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五條 市本級科技計劃支持創新聯合體承擔科技重大專項,以創新聯合體名義承擔市本級科技計劃項目時,項目牽頭單位必須為創新聯合體牽頭單位,且項目成員單位中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必須占比50%以上。項目執行期間,不得自行解散或者變更聯合體牽頭單位。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優先推薦市級創新聯合體申報自治區級創新聯合體。
第十七條 創新聯合體必須嚴格按照《創新聯合體組建協議》,建立責權利統一的利益保障機制。成員單位行為涉及違法違規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文件列入誠信黑名單。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創新聯合體資格。
(一)成員單位間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或者出現牽頭單位、常設執行機構、主要負責人等重大事項變更,影響創新聯合體正常運行的;
(二)不能按照《創新聯合體組建協議》等相關協議及文件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政策規定的;
(四)創新聯合體管理和運行不規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拒絕報送相關信息,影響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