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廳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認定的工作提示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規〔2023〕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4〕52號)和《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發〔2023〕122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認定工作有關事宜提示如下。
一、企業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申報建筑業企業資質時,業績(包含企業業績和技術負責人業績)需從“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新項目庫提取。原“代表工程業績申報及審核”模塊停止使用,原已入庫業績需按照新項目庫相關要求進行項目信息補錄并審核通過后方可使用。
省內業績應錄入“監管系統”新項目庫,并由項目屬地建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項目基本信息、施工許可(房建、市政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技術指標模塊達到A級且信息完整的,可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使用,達到B級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為個人代表工程業績使用。
省外業績應在“監管系統”省外業績模塊提取“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全國系統”)中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A級或B級工程項目信息并上傳相關附件。項目基本信息、施工許可(房建、市政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技術指標模塊達到A級且信息完整的,可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使用,達到B級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為個人代表工程業績使用。
二、建筑業企業技術負責人業績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中各類別資質最低等級標準明確的技術負責人業績要求執行。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標準》要求技術負責人(或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或“本類別資質一級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的,即技術負責人需滿足主持完成過標準要求本類別相應資質等級的業績不少于2項。
如: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技術負責人要求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即要求技術負責人需滿足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或二級資質的業績標準4類中的2類(每類各1項)項目業績即可;再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技術負責人要求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即要求技術負責人需滿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或二級資質的業績標準7類中的2類(其中第1類須1項)項目業績即可。不考核技術負責人申報業績年限,不限制技術負責人所在企業資質等級。
②《標準》要求技術負責人(或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相應專業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的,即技術負責人需滿足主持完成過本類別或相應專業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對完成項目的資質等級不作要求,該2項業績可以是相同類別指標的業績。
如: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中“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即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的各類電力施工總承包項目均可認定為個人業績,無資質等級、業績規模限制;再如: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中“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即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項目即可認定為個人業績。
上述內容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