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在我國從事代理記賬公司;應具備下列:在至少3名持有資歷證書(也稱為會計憑證下同)的專職工作人員;在同一時間運用一些條件相同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員;代理人擔任會計企業主都要求有專業會計師以上技術資歷;副會計安排的要求以及代理企業會計原則和財政會計處理系統;安排依照法律規定建立后的工業和商業行政主管部分或其他處理注冊閱覽。代理記帳安排公司要有健全的代理記帳業務規范和財政會計處理準則;安排的設立依法經過工商行政處理部分或許其他處理部分核準掛號;申請建立代理記帳安排,必須是縣級以上財政部分閱覽;并收取由財政部一致印制的《代理記帳許可證書》,從事會計代理業務。
財務代理機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