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般程序相比,許可告知承諾制的主要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點:
一是有明確適用對象。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二是以信用和承諾為基礎,審批流程和時限大幅壓減。申請人承諾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派出機構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網上辦理為受理后當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是核查由事前轉向事中事后。派出機構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 6 個月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進行核查,原則上以在線核查為主,不具備共享條件部分根據許可事項類別和申請人信用狀況確定核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