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辦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請材料提交、申請材料審查、作出許可決定、信息公開等環節。
(1)申請材料提交申請人確定申請事項并根據填報要求網上提交申請材料。
(2)申請材料審查
派出機構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許可條件和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或不屬于派出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并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采用一般程序辦理,行政許可申請正式受理后,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3)作出許可決定
派出機構根據申請材料審查情況,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于準予許可的,頒發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信息公開
派出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 7 日內,通過對外服務場所、網站等渠道公開許可決定、申請人的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