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注: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出租出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規范(試行)>》(國能發資質〔2019〕74 號)有關規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將下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為主的施工活動以勞務分包等名義實際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具體實施的,可以認定為違法分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1)輸供電(含配電、直流)線路工程中的桿塔組立、架線及相關附件的安裝、維修及試驗;(2)變電(含換流站)工程中的一次、二次等電氣設備的安裝、維修及試驗;(3)電纜接頭、敷設及相關附件設備的安裝、維修及試驗;(4)針對其他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