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異議申請人:提出商標異議申請的可以是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以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任何人。
(2)異議申請時間:異議法定期限為自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起算日從初步審定公告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異議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可以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3)異議申請資料:商標異議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商標異議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如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異議申請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有時候,申請人還應對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法律規定進行闡述、提交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等。
(4)注意事項:1份異議申請只能對1件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如系一標多類的,可以在1份異議申請中列明多個類別,也可以按類別分別提交異議申請。異議材料應提交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需要補充異議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勾選,并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