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建部的有關規定,當建筑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的,就需要重新核定。
1、企業分立:建筑企業分立成兩個或以上的新企業,新企業分別申請原企業的相關資質;
2、企業合并:兩個或以上的企業發生合并的,被吸收企業資質取消,吸收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
3、企業與子公司重組、分立:建筑企業與子公司之間,根據需要進行人員、資產轉移的,在資質總量不變的情況,資質在企業與子公司之間轉移的;
4、國有企業重組、合并、分立:國有企業發生重組、分立、合并的,需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在企業間進行轉移,但資質總量不變。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間重組、合并、分立涉及到兩個省份的,重新核定資質前要經轉出資質的建筑主管部門統一,再到轉入地區建筑主管部門進行資質核定的申請。
建筑企業之間,出現重組、合并、分立的情況有很多,或是出于抱團取暖的需要,或是為了發展壯大等等。而當企業出現上文中列舉的情況時,就需要去重新核定資質,以免耽誤工程承包,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