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轉讓商標的情形有:
1.用于兩種類似商品的商標,不得單獨轉讓。商標注冊中指定該商標可用于兩種以上的商品時,如果它們屬于非類似商品,可以對每種商品的商標單獨轉讓,但如果它們屬于類似商品則應全部轉讓。允許此類商標分割移轉,就會違反商標法的規定,造成同一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有兩個商標注冊人同時使用,從而發生不同廠家商品混淆。
2.聯合商標不能分割轉讓。聯合商標是同一商標所有人基于經營需要而使用的系列商標,它具有標記近似特征。如果允許將聯合商標中的某一個單獨轉讓,也會發生兩個商標所有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情況,造成商品來源混淆。
3.屬于共同所有的商標,某一所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有時,每個共有人如要轉讓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權益,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轉讓注冊商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轉讓無效。商標權轉讓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成立須依法律要求的形式。當事人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應視為無效,商標局可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一般都是可以轉讓的,商標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轉讓,如用于兩種類似商品的商標,不得單獨轉讓,轉讓注冊商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轉讓無效。商標轉讓的流程是先確定要轉讓的商標的范圍及狀態,然后向商標局申請轉讓并提交相關文件,經商標局受理、審查和核準后,即可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