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使用通用名稱
《商標法》明確規定,不能將通用名稱作為商標申請。通用名稱包括法定通用名稱和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無論法定通用名稱還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由于其具有反映一類服務與另一類服務之間本質區別的功能,在一定范圍內被相關公眾普遍認知和使用,已不能起到標識不同服務來源的作用,故不應作為商標注冊。
(2)避免使用虛詞
一些申請人可能想好的商標名稱,被他人在先注冊了,就想著在這個商標后面再加一些虛詞,比如“易科”和“易科兒”。需要注意,這種情況是無法通過注冊的,依舊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3)商標名不要太長
商標有一個重要作用是進行品牌宣傳,太長的名字不容易被顧客記住,不利于品牌宣傳推廣。因此,商標名稱忌太長,最好是兩到四個字為宜,簡短好記。
除此之外,一些帶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詞匯,也是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