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令停止侵權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3、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二)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執筆畫浮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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