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申請爭議裁定的商標已注冊1年以上,或雖屬注冊1年以內的新商標,但不被核定的同類商品或相近似商品上,都不屬于申請爭議裁定的范圍,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根據《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但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