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違法行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予追訴。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違法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應予追訴: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