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的資料,如能確認時間的報紙、雜志、電視的廣告實樣;然而,由于一定的局限性,電視、電臺的廣告不能提供具體的發布時間,難以作為直接證據。所以可以在報紙、雜志以及各種博覽會、展會留下商標的宣傳信息。
與廣告公司等媒體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廣告合同或其開具的發票;與商標印制企業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合同或其開具的發票等。雖然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明能力,有些合同根本就沒有寫明商標的具體事項(如商標全稱和注冊號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還有發票亦然。
能確認時間的門店、戶外廣告的照片;印制生產日期的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有商標的信息和時間標注的產品檢驗報告等等。
2、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的使用許可合同,其證據效力要遠遠優于未備案的合同。
3、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務商標,視為服務商標的使用: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贈品等服務用品;帶有服務商標的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書;廣告及其他宣傳用品;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述情況中能確認商標和使用時間的照片、實物均可作為使用證據。
4、為涉外注冊提供的、用來證明商標已在申請國使用的證據。在這個過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確認時間、商標、目的地及產品的訂單、合同、發票、信用證、提單、倉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