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l)責令改正。這里講的“責令改正”,是指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建筑施工企業收回其轉讓、出借的資質證書;對使用該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簽訂的工程建筑合同應屬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民法通則》和《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2)沒收違法所得。這里講的“違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處罰款。行政執法機關在對建筑施工企業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還要對其處以罰款。
(4)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等因素,可以給予建筑施工企業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
(5)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6)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即兩者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均須全面承擔清償的責任,損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任一債務人在債務未清償之前均負有全部清償責任。
2022-12-01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