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強調的是商標標志這一符號本身具有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使相關公眾能夠通過該商標標志將商品或者服務與特定來源建立起相對穩固的聯系。
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的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通常來說,過于簡單的數字字母、裝飾性圖案、廣告用語等由于標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沒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一般不具有商標法意義上顯著特征,不能獲得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