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的規定,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成。
根據以上規定,通用名稱應當具有規范性、廣泛性的特征。所謂規范性,是指通過名稱能夠反映不同類商品之間的本質區別,即應指代明確。如果指向明確且具有文藝性,無論是商品的正名、別名或者俗稱都應屬于商品的通用名稱,例如菠蘿又稱鳳梨,黃瓜又稱刺瓜。所謂廣泛性,是指使用主體的廣泛性和使用地域的廣泛性,即通用名稱是由國家或某一行業所公用,如果該名稱僅在某一區域或更小的范圍內使用,則不具備廣泛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