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三年”的認定
1、必須是注冊后未使用或者是連續停止使用滿三年,如果未使用時間不連續相加達三年,不能認定為“撤三”所說的“三年”;
2、連續三年未使用的起算時間點,應當是自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并非從商標注冊之日起算。
3、須無正當理由,主要指不能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如政策、自然災害、破產以及其他不可抗力。
二、關于“未使用”的認定
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一般來說,企業將其注冊商標用于產品的外包裝、銷售發票、增值稅發票、廣告宣傳、店鋪裝潢等均可認定為使用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