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之所以以商標近似為由駁回申請的商標,原因在于避免該申請的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進而導致混淆。因此,消除或者降低混淆可能性,是此類駁回復審應解決的核心問題。申請人在提起復審時,應當就否認商標近似提出書面證據,同時提交申請人已大量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有助于提高復審通過率。
1、針對商標近似問題,從商標構成要素、繪圖方式、整體外觀、顏色組成、顯著部分、蘊含意義等方面進行區分,通過詳細的說明來支撐商標擁有顯著性的證據。
2、提交商標使用證據,包括商標最早使用情況、產品銷售、廣告、媒體宣傳、企業取得榮譽等各方面有關證據,商標經過長期的適用與宣傳,具備了商標應有的區分性與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且能辨識出商品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