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雙方必須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報商標局備案;
2、許可人必須是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權人;
3、被許可人必須具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主體資格;
4、許可人允許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為限;
5、商標使用許可中,如果許可人使用國家規定必須注冊的商標,被許可人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可生產相應商品的證明文件;
6、許可人應保證被許可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權;
7、許可人不得自行將注冊商標轉讓給第三者,不得申請商標注銷;
8、許可人就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9、許可人必須保證與許可人商品質量一致,且未經許可人許可不得與第三人訂立再許可合同;
10、被許可人按合同約定向許可人繳納許可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