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申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資質的,凡申報的工程業績在已聯網省市完成的,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發布信息為準,無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未進入發布平臺的工程業績,將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
2.對申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許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資質的,申報工程業績不在已聯網省市完成的,受理部門應在受理前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業績情況;
3.對申請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資質的,申報的工程業績由相關專業管理部門負責審查;
4.對申請電力資質的,委托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提出行業專家審查意見;
5.對申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許可的水運、礦山、冶金、石油化工、電子與智能化、防水防腐保溫、環保等方面資質的,除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的業績材料外,還應提供能反應真實施工情況的證明材料,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資質評審專家提出審查意見。
2022-12-15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