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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