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資質中規定設備可否進行租賃:
1、根據資質要求,資質申請匯總的設備不能租賃。設備應該是企業自有設備,企業要提供設備購置發票。如果是上級單位劃撥的就要提供劃撥或分割證明,不然就不會被認可。
2、規定中的設備規格、數量、性能等都是有要求的,若是發票上不能夠體現出,企業就需要提供先關的證明材料,例如設備使用說明書。
3、根據資質要求中有明確的提出生產廠房屬于企業自己擁有的,就要提供廠房面積符合要求的房產證等相關材料;如果企業是通過租賃方式,則提供廠房面積符合要求的租賃協議、出租方的房產證明等材料。其中要留意的是,租賃的到期日期不可以早于企業資質申請受理日期。企業有多處廠房可以進行累積考核。
4、針對港口、航道施工總承包資質規定的設備,要提供所屬權證明、檢驗合格證明。規定中沒有明確要求的設備就不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了。
二、代辦工程資質的流程:
1、公司提交再見或者是升級方案,上級領導會根據省級建筑公司宏觀經濟發展趨勢操作規定,并結合當地市場需求和建筑企業布局,告知申請公司是否可行;
2、審理決策,協助辦理的人員要詳細的說明填寫事項、提交材料的規定;
3、提交的申請表和相關的材料,工作人員都會仔細的檢查提交材料是不是真實,有沒有違反要求和規定。等待考試結束以后,會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請人考試建議,然后在互聯網上公布;
4、上級審查并簽署建議;
5、報告局領導干部審批(三級企業資質市住建局);
6、報省建設廳審核(二級企業資質需立即上報省市住建局);
7、基本建設主管部門應該在自受申請之日起30日完成審查,并將評估建議告知申請人,然后在網上公布10天。
2022-12-26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