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已經被注冊
注冊商標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在申請人提交申請之后,審查員會進行審查該商標是否已經被注冊,一旦有人先申請注冊成功,后面的申請自然會被駁回,所以申請注冊商標還是盡早為好。
2、商標近似
一些企業或者個人初次申請注冊商標沒有經驗,在進行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沒有進行前期的商標近似查詢,造成所申請注冊商標與已經成功注冊的商標相似的情況。此外,商標在取名和設計LOGO時,刻意地模仿品牌,想要盜用品牌的知名度,這種情況很有可能被審查員認定為近似的商標。
3、商標名稱不規范
一些行業內通用和慣用的名稱及僅僅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是不能進行商標注冊的,因而在商標名字和LOGO設計方面也要嚴謹對待。
4、商標缺乏顯著性
申請注冊的商標過于簡單,沒有特點和創意,申請注冊的商標過于簡單,沒有特點和創意,審查員就會判定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具備可識別性,從而導致被駁回。
5、商標違反強制性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是強制性法律條款,一旦違反禁止性規定的絕對理由,即使提交復審,其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建議企業在設計商標時,要盡量避免《商標法》第十條中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