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賬簿。(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等輔助賬簿。總賬、日記賬應采用訂單式)。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交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交代扣代繳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無論是個體經營者還是注冊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15天內,無論是否經營,無論是否開具發票,都必須記賬和納稅申報!否則,將被列入異常家庭,營業執照將在6個月后被吊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