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發票管理辦法》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的行為。相反。《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不管這是經營的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另外,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解答執行口徑是,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所以,如實發生的可以開,未實際發生的開票就算虛開發票了,那就違法了。
有兩條建議:
臨時性業務,增加開票品目后,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用發票的,建議攜帶合同、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專票事宜。
經常性業務,先聯系工商部門增加經營范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征收品目記征收率,自行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