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應當使用專利局統一制作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按規定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同時提供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著錄項目變更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變更費200元。一件專利申請的多個項目同時發生變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報書;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的,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各自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同時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文件包括如下: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歸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的,如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予發生權利轉移,要求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必須提交專利轉讓或贈予合同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法人的,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自然人的,因死亡而發生繼承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簽發的當事人是唯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