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對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稅收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全部實行查賬征收.
因此,律師事務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ccd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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