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較多,規定建筑企業要制訂健全的生產安全管理制度,符合要求。建筑企業應開設生產安全管理機構,配置生產安全管理員,并對其負責人和安全管理者開展考評,特種工要去的特種作業證,并對從業者開展生產安全培訓教育,為其繳納保險。建筑企業的工業廠房及安全設備、機器設備務必合乎安全生產的規定,并應常備相對的防護裝備和應急方案,援救器械機器設備等。
近些年,在我國建筑行業的改革創新逐步推進,包含深化體制改革、“放管服”政策、行政審批制度等層面,對建筑業資質的管理方法也發生了變化,在其中包含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二、安全管理人員的要求
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務必具有相對的工作人員,要符合標準,所需材料包含三類安全人員和其他申報材料,三類人員是企業主要負責人A證、公司項目經理B證、職業生產安全管理者C證。
三、安全生產動態核查制度
伴隨著建筑行業的發展趨勢,對建筑工程施工生產安全的規定也愈來愈嚴苛,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公司的動態核查愈來愈頻繁。動態核查的具體內容包括企業資產和正規經營的證明,人員,還有一方面便是公司的生產安全條件,核查公司是不是合乎生產安全標準,是不是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