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被他人提出撤三后,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材料至商標局申請商標撤三答辯,以保住注冊商標。如果逾期未能提供近三年的商標使用證據、提供的證據材料虛假、或者沒有提供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商標局將視為自動放棄注冊商標。
第一種是真的三年內沒有使用該商標的,那么不管做什么都是無用功,請放棄掙扎。
第二種情況是商標一直有在使用,未有過持續三年為使用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商標持有人可以做出以下反應。當商標被提出撤三申請后,商標局會給注冊人下發《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這個時候商標持有人可以自收到這份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若是證據不能夠使商標局信服,收到撤銷商標決定書,商標持有人不服這個決定的,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