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危險化學品許可證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于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
3、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的規定;
4、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7、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要申請人攜帶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等材料去當地安監部門進行辦理。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