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商標被侵權被授權方無從追責;
2、被授權方使用商標無法成為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
3、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對該未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應當知道)的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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