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通知》中《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