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代理記賬有明確定義,其中《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這里提到的代理記賬機構具有4個特征:
1. 依法設立的企業;
2. 在經過所在地區的相關的財政部門批準后,還要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由財政部門統一印發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3.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4.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5.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需要具備以下幾個主要條件:
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人員均持有《會計證》,其中至少有三名專職人員;
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必須是專職人員,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資格;
經營狀況良好,內部制度健全,具有開展代理記帳業務所需的場地、資金等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