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下經濟項目檢查驗收
第十四條 縣級組織自檢。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組織自檢。縣級自檢后,向所屬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五條 市級組織驗收。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接到縣級林業部門的項目驗收申請后,可自行組織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組織驗收。驗收時間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驗收結束后及時行文向自治區林業局提交驗收報告。項目驗收單位對項目的驗收結果負責。
自治區直屬單位實施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自查,并向自治區林業局提出驗收申請,由自治區林業局組織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檢查驗收。
第十六條 自治區抽查。自治區林業局根據各市所提交的驗收報告,組織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成立抽查工作小組隨機抽查。抽查數量根據各市轄區內的項目總量靈活確定,抽查數量一般不低于項目總數的20%。
自治區林業局對局直屬單位實施的項目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資金撥付管理。項目實施主體在項目完工后向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項目縣自檢合格后,向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級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由縣級有關部門按程序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驗收結果。自治區林業局根據各市驗收結果與自治區抽查工作小組抽查結果,對項目的檢查驗收情況進行通報,并提出整改意見。同時,自治區林業局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報告。
2021-11-08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