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專利新穎性寬限期應該如何理解
許多發明人和研究人員都知道,發明專利對專利新穎性的要求是很高的,而專利審查人員在審查一個發明專利的時候,會對相關技術的專利進行檢索,確保其專利新穎性。因此很多人都認為發明專利最好是先申請專利再公開,但我國《專利法》也設定了專利新穎性寬限期,符合一定條件的,即便專利公布在申請之前,也不影響其新穎性,咕咕狗今天就和企業小伙伴分享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專利申請人有所幫助。
專利新穎性寬限期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內容,符合以下3種條件,在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其他國家和地區也有相應的專利新穎性寬限規定,如下:
美國,專利法第102條,專利寬限期12個月;
日本,特許法第30條,專利寬限期12個月;
韓國,專利法第30條,專利寬限期12個月。
但需要提醒的是,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專利寬限期的具體規定不一樣,中國專利寬限期屬于狹義寬限,內容如上文所示。而廣義寬限期更寬松,不僅在公開方式限制更少,甚至允許在公共出版物上發表的專利都不會喪失其專利新穎性。此外時間限制也不同,上述3個國家都是12個月,而中國的只有6個月。
案例分析:A、B兩人同時研究一個專利,A于2020年1月1日完成該專利后,并沒有第一時間申請,但A在2020年2月22日的一次權威性的學術會議上首次披露了該發明創造;而B于2020年2月2日也獨立完成了相同的發明,并于2020年4月4日提出專利申請;A于2020年5月10日也提出了專利申請。
我們先看這個案例的時間關鍵時間節點:B的提出申請專利時間點比A早,但A披露專利的時間在B前面。
按照中國《專利法》申請在先原則,B申請專利早于A,故A不能獲得該專利授權,但是由于A的學術論文發表在B申請專利之前,使其喪失了專利新穎性,因此B也不能獲得專利授權。
而按照美國披露在先的原則,A雖然申請在B之后,但因其披露專利技術在先,而且A申請時間并沒有超過專利技術披露1年,因此,A可以獲得專利授權。
以上就是專利新穎性的相關規定和案例分析,可見同樣的案例,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判定的結果會有時會截然相反,咕咕狗提醒各位“出?!钡钠髽I需要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