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申請注冊(商標法第10條);
(2)使用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申請注冊(商標法第11條);
(3)使用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法第12條);
(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申請注冊(商標法第13條);
(5)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15條);
(6)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商標法第16條);
(7)申請商標注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37條)。